名 称 | 南 半 园 | |||
地 址 | 苏州市仓米巷24号 | |||
历 史 沿 革 |
建于清代咸丰同治年间(1851—1874),由布政使史杰所建,20世纪30年代,陆鸿仪于南半园设律师事务所,建国后,私房改造时归公,先后为市税务局、轴承厂、第三光学仪器厂使用。“文革”中花园受到严重破坏,水池、假山、花木及部分建筑被毁,仅存半园草堂。住宅建筑较为完整。1982年南半园被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。1984年,住宅中两座精美的花篮厅得到保护修整,并列入苏州古典园林修复规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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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本 状 况 | 园林类别 | 宅第园林 | ||
管理单位 | 苏州创元集团 | |||
使用单位 | 企业租用 | |||
目前用途 | 单位使用 | |||
园 林 要 素 |
面积:约为5250平方米 假山:无 水体:无 植物:生长较好 建筑:有厅、堂、斋、亭等建筑数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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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 | 保护状态差 | |||
建 议 保 护 类 别 | 1 | 全面性保护 | ||
2 | 抢救性保护 | √ | ||
3 | 控制性保护 | |||
备 注 |